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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考生版
115司律考前猜題以及重點複習
115司律考前猜題以及重點複習 · 01
法律效果為本法第158條之4,或是本法第158條之2第2項,那如果實質上直接剝奪接見權(違反§34Ⅱ、Ⅲ),抑或是以違反即時訊問為背景(違反§93Ⅰ),拖延時間,實質上剝奪被告之辯護權,待辯護人離場後再行訊問,則法律效果說明如下:
115司律考前猜題以及重點複習 · 02
保護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自由,亦即陳述的任意性,涉及到被告最為基本的程序主體地位,與被告不受任何侵犯的人性尊嚴。
國家機關可以如實告知法律上之利益,例如自首得減輕其刑;檢察官告知若配合度佳、悔意良好,於偵查終結後給予緩起訴處分,或說明法官可能依刑法照第57條判比較輕。但如果給予非法律上利益,或非權利範圍上之利益,例如警察告知自白就一定不會被羈押、自白就一定受緩刑宣告,此時屬於非法利誘。
應採取二階段審查。若認上銬已違反比例原則,先審查是否有產生自由意志之壓制,若有,則構成不正訊問,再審查是否因此做出自白。另外,本法第282條僅適用審判中,偵查中依本法第89條之1、第93條,本得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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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可以在學習模式跟著老師的架構先做答一次,再用「模考模式」模擬考場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