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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考生版

2026司律二試 民事法 考前重點題型猜題

本年度考猜就近年大法庭裁定、憲法法庭判決及最新實務見解,依二試「一事實、多子題」之命題結構,擬具八題。各題先列題目,次列解題大綱,末就各該爭點之實務見解與學說對立扼要說明。

程穎老師

老師重點 · 01

第一題 法人之侵權責任與人格權之保護

  1. 【題目】
    1. 甲公司員工乙於執行業務期間,以公司名義在網路散布不實訊息,指稱丙公司所產製之食品含有毒物質,致丙公司遭大量退貨,商譽嚴重受損。事後查明,甲公司對於員工對外發布訊息,從未設置任何審核機制。試問:㈠丙公司得向乙及甲公司主張何種權利?㈡丙公司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2. 【解題大綱】
    1. 壹、丙公司對乙之請求
      1. 一、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2. 二、要件檢驗
        1. ㈠權利之侵害:商譽屬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2. ㈡故意過失、違法性及因果關係。
    2. 貳、丙公司對甲公司之請求
      1. 一、民法第28條
        1. ㈠要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
        2. ㈡本題:乙非機關成員,不合文義
      2. 二、民法第188條第1項
        1. ㈠僱傭關係之認定:事實上僱傭關係理論
        2. ㈡執行職務之認定:客觀說、內在關聯說、信賴說。
        3. ㈢但書免責之檢討。
      3. 三、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
        1. ㈠組織上注意義務之違反。
        2. ㈡與民法第188條之區別:非代負責任,無但書之適用。
    3. 參、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1. 一、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2. 二、法人得否為請求權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採肯定見解。
      3. 三、要件
        1. ㈠損害對於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具有重大影響。
        2. ㈡性質上無法以金錢計算。
      4. 四、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法人)舉證,與自然人精神痛苦無待舉證者不同。
  3. 【爭點解析】
    1. 一、商譽受損之定性:
      1. 商譽屬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其受侵害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權利之侵害,而非純粹經濟上損失。此一定性攸關保護要件之寬嚴,應於論述之初即予釐清,不得逕以營業損失視之。
    2. 二、民法第28條之適用範圍:
      1. 本條以「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為限,乙既代表權人,即不合於文義。
    3. 三、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責任:
      1. 受僱人之認定不以契約形式為斷,而以是否受選任、服勞務並受監督為準;執行職務之判斷,實務採客觀說,凡行為在外觀上與職務有相當關連者即屬之,兼顧被害人信賴之保護下,信賴說亦得構成。至於內在關聯說,僱主應得預見並得以事先防範員工利用公司名義所發之內容,本題乙係於執行業務期間發布有關競爭對手訊息,應認屬執行職務之範圍。
    4. 四、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
      1. 除代負責任外,法人就其組織上之欠缺,亦得成立自己之侵權行為。甲公司對於員工對外發言全未設置審核機制,係違反其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得逕以民法第184條相繩。此一構成與民法第188條之差異在於:前者非代負他人行為之責,自無188條免責規定之適用。
    5. 五、法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㈠肯定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採肯定見解,認法人之名譽、信用等受侵害,倘其損害對於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具有重大影響,且性質上無法以金錢計算者,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論證上並援引民法第514條之8旅遊時間浪費之規定,說明非財產上損害未必等同於精神痛苦,法人雖無感情,仍可能受有非財產上之不利益。
      2. ㈡否定說: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身體、健康、自由、貞操等法益,均以自然人始得享有,足見本項係以自然人為規範對象,不宜割裂適用而及於法人。再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旨在填補精神痛苦,法人為擬制之主體,無精神作用可言,既無痛苦,自無填補之可能。末者,法人名譽、信用受損所生之不利益,多表現為營業額減少、商譽價值貶損等財產上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16條請求;縱舉證困難,亦得由法院酌定數額,或依同條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保護尚無不足。
    6. 六、舉證責任之差異:
      1. 自然人請求慰撫金者,其精神痛苦依一般社會通念即可認定,無待舉證;法人則須就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具體內容有所主張及證明。此一差異為本題涵攝時最易忽略、亦為最易得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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