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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 考生版

司律一試家事事件法考點地圖

依李甦老師原稿整理;保留老師的表格、順序與重點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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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老師重點110-114 年考點地圖

顯示 4 個主題

110-114 年考點地圖 · 01

統計基礎與用法

統計基礎與用法

本表以110~114年五年共18題家事事件法選擇題(110年3題、111年4題、112年3題、113年4題、114年4題)為統計基礎,依各爭點出現之題數由高至低排序。

110-114 年考點地圖 · 02

高頻爭點一覽(依命題次數排序)

※ 說明:單一題目常同時涉及多項爭點(例如同時測驗合併審理與處分權限制),故各列「次數」係該爭點被觸及之題數,合計會大於18題,並非互斥分類。

高頻爭點一覽(依命題次數排序)
次序爭點核心條文出現年度‧題號次數命題提示
1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之合併審理、移送及統合處理§6、§41、§42110-78、110-79、112-79、113-77、113-78、113-79、114-77、114-808最高頻。掌握「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合併要件、得否合意聲請移送家事法院、統合處理原則。
2處分權限制:訴訟上和解、認諾之容許範圍§45、§46111-78、113-77、114-77、114-79、114-805得處分事項(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剩餘財產分配)始得和解/認諾;不得處分事項不得和解/認諾。
3職權探知主義與自認之限制§10、§47110-79、111-78、113-78、114-794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等涉公益事件,自認及不爭執不生效力,法院不受拘束。
4否認子女之訴、認領之訴、親子關係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管轄、血緣鑑定§61、§63、§64、§68111-80、112-78、113-80、114-774當事人適格與被告死亡之承受/以檢察官為被告;管轄得由子女住所地;法院得依職權命血緣檢驗。
5不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9110-79、113-80、114-793以不公開為原則,但書得許旁聽;勿誤為「一律不得旁聽」或「人人皆可旁聽」。
6親子非訟事件:管轄、扶養費酌定、暫時處分、子女最佳利益與表意權§85、§104、§107、§108110-80、111-79、113-793酌定扶養費不受聲明拘束;得為暫時處分先命給付;應使未成年子女表意。
7婚姻事件之管轄與國際審判管轄、婚姻事件程序§52、§53110-80、112-80、113-793持續1年以上共同居所於我國即有國際審判管轄權;離婚一方死亡,程序當然終結。
8調解前置及其範圍、調解程序之效力§23、準用民訴§422111-78、113-77、113-783認可收養等非當事人所得處分者不適用調解前置;調解中陳述/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9家事事件之分類與家事訴訟/非訟之定性§3、§37114-78、110-792辨識甲乙丙丁戊五類;第三人間之財產不當得利返還非家事事件。
10程序能力§14110-78、112-802滿7歲就身分事件有程序能力;受監護宣告人能證明有意思能力者亦有程序能力。
11丁類家事非訟: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事件§3Ⅳ、§174111-771監護聲請未達程度而有輔助原因者,法院得依職權為輔助宣告。
12婚姻事件之反請求§56110-781婚姻事件得於程序中提起反請求(如反請求離婚)。

馬上複習 1/5

題目來源:智解家 Metabase Lawsome DB(112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第 79 題)

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 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訟,同意由起訴時甲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嗣甲、乙因感情破裂分居,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但甲、乙二人平日均在彰化市上班、生活。甲列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前訴訟)。又,乙列甲為被告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將夫妻財產酌予分配(後訴訟)。關於有無審判權或管轄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馬上複習 2/5

題目來源:智解家 Metabase Lawsome DB(111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第 78 題)

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分居,甲之其餘請求拋棄」。嗣甲於 110 年間,再對乙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主張甲、乙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馬上複習 3/5

題目來源:智解家 Metabase Lawsome DB(114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第 79 題)

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馬上複習 4/5

題目來源:智解家 Metabase Lawsome DB(111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第 80 題)

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 3 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受胎自甲之婚生子女。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馬上複習 5/5

題目來源:智解家 Metabase Lawsome DB(113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第 78 題)

關於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10-114 年考點地圖 · 03

高頻必背條文(複習checklist)

複習checklist

□ §3 家事事件之分類(甲、乙、丙、丁、戊五類)

□ §9 不公開審理原則及但書

□ §10 職權調查事實證據;自認及不爭執之限制

□ §14 程序能力

□ §23 調解前置及其範圍

□ §41、§42 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之合併請求與審理裁判

□ §45、§46、§47 訴訟上和解、認諾、自認之限制

□ §52、§53 婚姻事件管轄與國際審判管轄

□ §56 婚姻事件之反請求

□ §63、§64、§68 親子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承受與血緣鑑定

□ §85 暫時處分

□ §104、§107、§108 親子非訟管轄、扶養費酌定、未成年子女表意權

□ §174 監護宣告改為輔助宣告

110-114 年考點地圖 · 04

複習策略建議

複習策略建議

命題集中在第77至80題:可優先以本地圖第1至4項(合併審理與移送、處分權限制、職權探知與自認、親子訴訟當事人適格)為主軸,效益最高。

「處分權限制」與「職權探知」常一體兩面出題:先以事件可否處分(得處分/不得處分)判斷得否和解、認諾、自認,再連結不公開與職權探知。

合併審理為跨民訴與家事之核心:須能區辨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合併要件(基礎事實相牽連)、移送之聲請或職權。

親子身分訴訟要背當事人適格與被告死亡之處理(承受訴訟、以檢察官為被告),並注意婚生推定之專屬否認途徑。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110~114年司律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試題及標準答案(試題代號3301);統計與分類為授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