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說(原告主張說)
管轄權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係認定,與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爭點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
管轄權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係認定,與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調查結果不符,即無管轄權。若採甲說,原告可恣意操控管轄,侵害被告管轄利益,有鼓勵濫訴之虞。
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不存在,應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判決。
邱聯恭:悖於程序選擇權法理,應賦予被告相當機會表明管轄選擇。
黃國昌:應改採「原告是否在起訴之初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使法院相信管轄原因事實存在合理可能性」作為標準。
爭點
合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此屬民事訴訟法之「公開的漏洞」,參酌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第1條至第31條之3)以及第248條前段就客觀訴之合併之規定。該等規範意旨乃「便利當事人訴訟」之目的,並基於專屬管轄之公益性,自可個別類推適用第248條前段規定或整體類推適用該法「便利訴訟」之立法旨趣,將全部請求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
合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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