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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 考生版

代位訴訟(民法第242條)⚡高頻爭點

整理代位訴訟的訴訟標的、法定訴訟擔當與程序重點。

開始複習
李甦老師

一、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

爭點

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

早期實務:民法242(固有權說)

訴訟標的為民法242條本身,「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僅為訴訟標的之基礎法律關係。

通說、近期實務: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1. 訴訟標的應為債權人所代位爭執之客體,亦即債務人怠於對第三債務人行使之權利。
  2. 民法242條僅賦予債權人就債務人權利訴訟遂行權,涉及當事人適格之判斷。

二、代位訴訟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債務人?)

爭點

代位訴訟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債務人?)

實務(67年第11次民庭決議):非法定訴訟擔當

判決效力不及於債務人,故得以另訴、再訴請求,雖對於債務人實體利益保障周全,惟存有裁判矛盾、紛爭再燃等風險。

通說:法定訴訟擔當

*代位訴訟之訴訟擔當性質?

排除型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實體法上權利,民法第242條僅係債權人取得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明文。

債務人怠於行使具可責性,應使債權人取得排除型之訴訟實施權,導致債務人喪失訴訟實施權。

債務人另行起訴,違反民訴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

併存型

代位訴訟債權人無為債務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令債務人承擔代位訴訟結果,聽審請求權保障不足。

宜認為主債務人之程序開啟權及訴訟行為權仍得受一定程度承認。

最新實務(否定說):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

代位訴訟與債務人自行起訴,因「當事人並非同一」,非同一事件,不受確定判決拘束。

三、代位訴訟被告之列法

實務

代位訴訟只能列第三債務人為被告,不得將被代位之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

四、訴之聲明寫法

應表明

「被告(第三債務人)應給付乙(債務人),由甲(債權人)代為受領」

代位訴訟訴之聲明須表明被告應「向債務人為給付」,債權人僅有代為受領之權,不得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清償。

五、債權人於訴訟中將債權讓與他人之效果

多數實務見解(乙說)

代位訴訟之訴訟實施權,以「對債務人具有債權」為要件,此屬「當事人適格要件」,非訴訟標的。

債權人於訴訟中將債權讓與,即喪失訴訟實施權,屬「當事人適格欠缺」,應以判決駁回。

無民訴第254條(當事人恆定原則)之適用。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建議學習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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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看章節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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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練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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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到題目後,先依本章重點辨識爭點與程序關係,再開始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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