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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 考生版

扶養費請求之事件定性

李甦老師

李甦老師重點 · 01

一、扶養費請求事件之定性(§3Ⅴ⑫)

戊類事件說(通說實務):

扶養費請求本於父母子女、夫妻或其他親屬關係所生,並未改變其家事事件本質,應屬§3Ⅴ⑫之戊類非訟事件(沈冠伶)。

區分類型說(姜世明):

夫妻離婚協議所約定之贍養費或扶養費,若爭點在協議有效與否,係實體爭議事項,宜類推§3Ⅲ②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惟若僅就扶養數額之裁量有爭議,仍為家事非訟事件。

李甦老師重點 · 02

二、代墊扶養費請求之定性⚡最高頻爭點

一般民事訴訟事件說:

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非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屬一般財產訴訟事件。

家事訴訟事件說(姜世明):

代墊扶養費之請求係就過去事實核實認定,法院就費用數額無裁量權,應採嚴格證明,屬本質上真正訟爭事件。

應依家事事件法§37適用家事訴訟原則,§51準用民訴法規定(如既判力、失權效、兩造辯論)。

家事非訟事件說(沈冠伶、實務通說):

實務通說採此說(最高法院 104 年台簡抗字第 40 號):代墊扶養費請求目的與請求酌定扶養費相同,均應非訟化審理以迅速裁判,屬§3第6項其他家事非訟事件。

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座談會決議亦採此說。

📝 答題建議:

先說明三說各自論點 → 指出實務採非訟事件說 → 說明交錯適用訴訟法理之必要(如使兩造有辯論機會)。

李甦老師重點 · 03

三、扶養費請求額度之拘束性⚡爭點

聲明額度拘束說(姜世明):

不論過去或未來之扶養費請求,均不得酌定高於聲請人主張之額度。

家事§99既要求聲請人表明請求金額,具有尊重處分自由及聲明明確性之意義,法院之裁量應受聲明範圍拘束。

聲明額度不拘束說(沈冠伶、最高法院 105 年台簡抗字第 4 號):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基於保護公益,非父母間得完全自由處分之事項,排除處分權主義適用。

法院命給付超過聲請人請求金額者,應在主文諭知駁回超過部分(最高法院 105 年台簡抗字第 4 號)。

惟超過部分應諭知駁回,以明確裁定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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