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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額請求與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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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讀法律兩年半作者頭像

考生重點 · 01

最低金額請求與一部請求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價值參考裁判)

裁判要旨:

一、起訴狀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此觀同法條第4項規定自明。是乃因損害賠償之訴,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認定,常須經專業鑑定及法院斟酌裁量,始能定其數額,為緩和減輕金錢賠償損害原告之表明、特定聲明責任,避免於起訴時難以預估損害之具體數額,致受程序或實體之不利益,而許其就該原因事實範圍之全部請求為之。

二、另原告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起訴時已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係就原因事實範圍為全部請求,並非一部請求,就其餘請求部分不得另行起訴請求。倘原告於第二審始為補充聲明,因該補充未逾全部請求之範圍,揆諸如上所示相關法條之規範意旨,制定各該法條之價值判斷暨欲實踐之目的,及於第二審為補充聲明之性質,與於第一審為補充者相近,且日後不得再行起訴請求各節以考,足見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4條第4項規定,應准許原告於第二審為補充聲明。

三、又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以故,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全部請求之表明,則其全部請求均因起訴而中斷時效,不因係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補充聲明而異。至原告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僅法院不得就其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與因起訴而中斷時效之效力無涉。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既已表明係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嗣於原審審理時為補充聲明部分,該請求權時效於起訴時,已生中斷效力。原審認為補充聲明部分之請求權未罹於時效,核屬正確。

考生重點 · 02

爭點解析:

一、 第244條第4項最低金額請求為全部請求,非一部請求。

通說與實務均認為,最低金額請求與一部請求有別,參諸《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Ⅰ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時,法院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令原告補充其聲明,如原告未為補充,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為判決。Ⅱ法院於前項判決後,原告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如另行起訴,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可知,最低金額請求既判力及於全部訴訟標的(含餘額),故為「全部請求」。

二、 第二審仍得為聲明之補充

學說與實務對於依本條起訴但未於一審補充聲明的情況,均肯定仍得於二審增加金額,惟法條適用與理由構成有分歧:

甲說:

第244條第4項:「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因此本說認為,第244條第4項的補充聲明,僅一審有適用,二審若要補充(擴張)聲明,應該用第446條第1項準用第255條第1項第3款,為「訴之變更追加」。

乙說:

本則最高法院判決與部分學說則認為,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僅是法院應闡明及不得訴外裁判的規定,並非指第二審原告即不得補充聲明,蓋依第463條:「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第244條第4項亦在準用範圍內。故二審仍得依第463條準用第244條第4項,為聲明之補充,只是審判長無闡明義務。 判決採乙說的理由為,第244條第4項的立法目的在於,損害賠償的確切數額難以預估,常須經專業鑑定及法院斟酌裁量,而此問題亦可能出現在第二審,故亦應准許原告於第二審依該條補充聲明。

甲乙兩說另有「層次上」的差異,

若係依照第255條第3款,是訴之變更追加的層次;若依照第244條第4項補充聲明,是攻擊防禦方法的層次,要特別注意二審失權效(第447條)的問題。

三、 最低金額請求中斷全部時效

第244條第4項因為是「全部請求」,故中斷全部時效,此乃實務一貫見解,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3號:「力智公司雖稱立錡公司於96年5月知悉侵權事實,至100年4月28日始於原審(即第二審)擴張聲明,其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云云。惟立錡公司於96年9月10日起訴,已表明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請求,應認實已就全部請求為起訴,而有中斷時效之效力,難謂擴張部分已罹於二年之短期時效。」

本判決進一步闡釋此意旨,更詳細說明:「全部請求均因起訴而中斷時效,不因係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補充聲明而異。

考生重點 · 03

最低金額請求 一部請求

最低金額請求一部請求
性質全部請求一部請求
二審得否擴張或補充?可,依第463條準用第244條第4項可,依第446條準用第255條第1項第3款
既判力範圍及於全部(包含餘額)僅及於起訴請求部分
中斷時效一經起訴即中斷全部時效實務:僅中斷起訴部分的時效部分學說:中斷全部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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