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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 · 考生版
繼承人長期照護被繼承人時,勞費與減少收入如何在遺產分割中被評價?
民法/繼承重點 · 01
甲乙之被繼承人 X 於 105 年 4 月死亡,甲(X 之女)與 X 同住全日照顧 X(同住照護約 4 年半),並代 X 收取租金(共兩段期間,下合稱系爭租金),其餘繼承人乙等主張,系爭租金屬 X 遺產之一部,僅係由甲代為收取,系爭租金分別扣除為 X 支付之房屋整修費用、醫療費、日常生活消費後,尚各有餘額約 159 萬及 36 萬元,應返還予 X 之全體繼承人,而對甲有上開不當得利債權。兩造就系爭遺產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 179 條、第 1172 條(或類推)、第 1164 條規定,求為命:(一)甲給付租金餘額予 X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二)兩造就 X 之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之判決。
甲則抗辯:伊雖代收 X 之系爭租金,惟均已支應 X 所需之費用,已無餘額,並無不當得利等。
民法/繼承重點 · 02
民法/繼承重點 · 03
民法/繼承重點 · 04
「縱甲對 X 有法定扶養義務,其因扶養、照護 X 如有特別增加之勞費、減少之收入,是否不能估算其價額,自租金餘額(遺產的一部份)中扣除。」
民法/繼承重點 · 05
民法/繼承重點 · 06
本件第三審判決指出,甲因照護 X 如有特別增加之勞費、減少之收入,並非不能估算其價額,自租金餘額中扣除。換句話說,最高法院似是肯認了繼承人因照護、扶養被繼承人所付出之費用及勞力成本,得估算其價額向被繼承人請求。最高法院的話,不禁讓人聯想到國外立法例上的「貢獻分制度」!所謂貢獻分制度,係指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有特別貢獻時,於計算應繼分時應考慮其貢獻之制度,目的是為了維護繼承人間實質的公平。然而,目前在我國尚未立法,如果在我國想要實現,解釋論上,須在現有的法秩序中找到一個請求權基礎,讓貢獻繼承人得以債法上的權利向被繼承人請求;在立法論上,不少學者主張應效仿日本法設立貢獻分制度。
我國學者史尚寬老師認為,於繼承人中有對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有貢獻時,而被繼承人又未立遺囑、遺贈或指定其應繼分,此時得依不當得利之原則,於分割時予以考慮¹。林秀雄老師也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因參考日本實務(尚未制定貢獻分制度以前),依不當得利請求被繼承人因而免除支付看護費用之價額,並類推適用民法(下同)第 1172 條,將此債權從遺產中扣還²。然而我國第 180 條定有明文,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倘照顧被繼承人所支出的費用尚屬繼承人得以負擔、非金額龐大,在審判上有極大的可能被認定為基於孝情而為之給付,進而否定貢獻繼承人的請求³。此外,有學者主張依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惟同樣地,有可能因為親屬法上的扶養義務(第 1114 條)或孝親義務(第 1084 條第 1 項),將子女照顧父母、提供生活資助提升為法律上的義務,使得這樣的付出不是基於「無法律上原因」(變成有法律上原因!)⁴ 對此,繼承人在請求上必須通過構成要件的層層檢視,又可能受限於消滅時效和法院判斷標準不一的考驗,使得用債法請求權救濟的效果是有限的。 回到本件判決,法院肯認了貢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得依債法上權利請求,但法院似乎未明確說明請求權基礎,也沒有解釋到若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是否會基於孝道考量而否定甲的請求,這是本判決筆者認為比較可惜的地方。
史尚寬,親屬法論,225 頁,1974 年。
林秀雄,遺產分割予貢獻分──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判決評析,月旦實務選評,第 5 卷第 07 期,7 頁,2025 年 7 月。
黃淨愉,遺產繼承時如何評價繼承人之特別貢獻-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民事判決暨相關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166 期,27 頁。
黃淨愉,同註 3,34 頁。
民國 115 年 6 月 2 日,為因應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能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法務部公布了貢獻分之修正草案:
第 1173-1 條
1. 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應將該特別貢獻之價額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扣除,為應繼遺產。
2. 前項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 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已受有相當報酬或已有約定報酬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3. 第一項特別貢獻之價額,由繼承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由法院依貢獻之時期、方法與程度、遺產之價額及其他一切情事酌定之。
法規現況(編輯註):本文所引民法第 1173 條之 1 為修法草案,應以草案階段閱讀,不作為現行法規則。
本條草案是參考日本現行民法第 904 條之 2 所訂,繼承人的貢獻必須要是「特別的貢獻」,且貢獻的類型分為勞務提供型、金錢資助型、療養看護型及其他方法,效果上是將繼承人的貢獻以價額評價,將其從遺產扣除後,於分割時再加上此價額,為貢獻繼承人具體的應繼分。
在日本實務上,如何去認定特別貢獻、如何計算貢獻分額等等,皆有不少學說及實務上的爭議,若未來真的於我國實施,還有賴學說與實務界的相互交流。然而貢獻分制度目前還只是草案階段,希望同學們可以持續關注修法動態。
若碰到相類似的爭點,首先同學們可以分析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如本件案例,甲療養照護晚年之 X 約 4 年半左右,使被繼承人免於支付僱請看護之費用,遺產因此而得以維持,
同學可以先提到最高法院肯認了此等勞力付出得以金錢評價、並得向被繼承人請求的見解,再提出以債法作為請求權基礎可能面臨到的難題(尷尬的孝親義務),最後以立法論上建議引入貢獻分制度作為結論,就會是一個很完整的答題論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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