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爭點整理 · 01

爭點

公司得否將董事之選任資格定為以「具備股東身份」為必要?

公司得否將董事之選任資格定為以「具備股東身份」為必要?

公司法爭點整理 · 02

問題源起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修法脈絡。

現行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90年11月12日修法前條文:「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修法理由:「按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修正第一項。」

公司法爭點整理 · 03

參考模板

肯定說與否定說。

肯定說

肯定說:肯定章程自治、公司自由之基本理念,不應將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90年修法解釋為立法者有意禁止公司透過章程限定公司股東始得擔任董事職務,修法係著眼於較大型公司(例如:公發公司)之法制規範理念,而非小型公司的常態與需求,故應肯認公司得以章程就董事資格為限制規定,以滿足不同公司之各自考量。又公司章程倘無違反強制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股東平等原則及侵害股東固有權等情形,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以避免過度干擾公司自治。

本說keyword:章程自治、公司自治、大小分流

否定說

否定說:90年11月12日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將董事資格自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修改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其修法理由為:「按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修正第一項。」故公司章程倘限制董事應具有股東資格,與上開修法意旨不符,且與經營所有分離原則所相悖。

本說keyword:經營與所有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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