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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考前猜題

115 年台大法研商事法組 公司法 重要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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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前猜題 · 01

一、115 年台大法研商事法組

爭點1、實質董事是否適用公司法第 223 條之規定? 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 關鍵條文:

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公司法第 223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1.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關鍵字:~實質董事對公司經營具有重大影響力~

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明定實質董事與法律上董事同負民刑事責任,且實質董事雖非形式上董事,但對公司經營具有重大影響力,公司法第 223 條之目的為避免公司與董事間利害衝突,解釋上應課予實質董事此義務(擴張解釋)。

※相關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36 號民事判決: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範監察人代表權之目的既在避免董事與公司間之利害衝突,解釋上自不以經登記之董事為限,而包含上開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規範之實質董事。林德仁為自己與被上訴人買賣系爭股份,既未經監察人為被上訴人公司代表,被上訴人復陳明拒絕承認甲契約行為,則被上訴人與林德仁間就系爭股份之買賣、讓與行為,自始不生效力。…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由監察人行使公司代表權,旨在防止公司董事之濫權行為,並避免與公司利益衝突;而實質董事雖非登記名義上之董事,但就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依衡平原則,課予其受委任董事之規範,當無不合。

2. 學說補充:

關鍵字:~避免利益衝突~

(1) 董事自我交易係典型的董事忠實義務類型,第 223 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利益衝突→贊同最高法院見解-實質董事應適用第 223 條規定(但是否所有公司法有關董事之規定皆適用於實質董事,仍有待釐清)。

(2) 受託義務為實質董事的規範核心之一,公司法第 223 條規範之目的在防止董事與公司進行交易時有利害衝突,自然於實質董事有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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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前猜題 · 02

爭點2、公司得否將董事之選任資格定為以「具備股東身份」為必要?

⚫ 問題緣起:

(1) 現行法公司法第192 條第1 項: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90 年11 月12 日修法前條文: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3) 修法理由:

「按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修正第一項。」

1. 肯定說:

關鍵字:~章程自治~

肯定章程自治、契約自由之基本理念,不應將公司法第 192 條第1 項修法解釋為立法者有意禁止公司透過章程限定公司股東始得擔任董事職務,修法顯係著眼於大型公司(公發公司)之法制規範理念,而非小型公司的常態與需求,應肯認公司得以章程就董事資格為限制規定,以滿足不同公司之各自考量

※相關判決-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63 號民事判決:

公司法第192 條第 1 項、第216 第1 項前段原分別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下稱修正前規定)。嗣於 90 年11 月12 日依序修正為現行條文:「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下稱現行條文)。揆其立法理由,乃修正前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未能契合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另為發揮監察人監督之功能,加強其專業性及獨立性,故董事、監察人均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倘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股份有限公司本質、股東平等原則及侵害股東固有權等情形,原則應承認其效力,以避免過度干擾公司之內部自治。

2. 否定說:

關鍵字:~經營與所有分離~

公司章程限制董事應具有股東資格,與 90 年第192 條第 1 項修正意旨不符;經營與所有分離。

※相關函釋-經濟部 92 年8 月18 日經商字第 09202172110 號函:

按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後,其中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已修正為「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其修法理由如下:「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係認董事與公司立於利害相關休戚與共之地位,於執行業務時,較能期望其善盡注意義務,以謀公司利益;然此規定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公司章程如限縮為僅以股東身分者方得充任董事,與修法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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