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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45 集

有義務遺棄罪的性質

本頁以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影片整理

楊過老師

先理解爭點

有義務遺棄罪:抽象還是具體危險犯?

刑法第 294 條的有義務遺棄罪屬於危險犯。本集要處理的是:它究竟應理解為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

兩種看法

分歧不在「有沒有危險」,而在要不要檢驗個案的危險

兩種看法都承認本罪是危險犯;差別在於,是否還要從具體個案判斷生命法益的危險程度。

實務的穩定見解

抽象危險犯

實務認為,第 294 條的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

理由條文裡沒有「致生危險」的描述。

學說上的多數說

具體危險犯

學說多數說認為,解釋上仍應把本罪理解為具體危險犯。

理由為限制刑罰權、貫徹刑法謙抑性的思想。

具體危險犯說的門檻

光有遺棄行為,還不夠

若採具體危險犯說,還要把遺棄行為放回個案,檢驗它是否已經造成老師所說的高度具體危險。

01

先有遺棄行為

僅有遺棄行為,依學說多數說還不足以成立遺棄罪。

02

再看具體個案

該行為還必須對生命法益造成高度具體危險,才可以成立遺棄罪。

用三句話記住本集

  1. 實務:第 294 條是抽象危險犯,理由是條文沒有「致生危險」的描述。
  2. 學說多數:為限制刑罰權、貫徹刑法謙抑性,應解釋為具體危險犯。
  3. 具體危險犯說:須對生命法益造成高度具體危險,才可以成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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