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的穩定見解
抽象危險犯
實務認為,第 294 條的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
理由條文裡沒有「致生危險」的描述。
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45 集
本頁以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影片整理
先理解爭點
刑法第 294 條的有義務遺棄罪屬於危險犯。本集要處理的是:它究竟應理解為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
兩種看法
兩種看法都承認本罪是危險犯;差別在於,是否還要從具體個案判斷生命法益的危險程度。
實務的穩定見解
實務認為,第 294 條的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
學說上的多數說
學說多數說認為,解釋上仍應把本罪理解為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說的門檻
若採具體危險犯說,還要把遺棄行為放回個案,檢驗它是否已經造成老師所說的高度具體危險。
僅有遺棄行為,依學說多數說還不足以成立遺棄罪。
該行為還必須對生命法益造成高度具體危險,才可以成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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