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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38 集

刑法 · 考生版

加重結果犯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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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過老師

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38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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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讀這裡

這一集要處理哪些判斷?

楊過老師提醒,加重結果犯考出來的機率蠻高。本集集中處理三類實質問題:基本犯罪行為未遂時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以及加重結果犯的因果關係。

第一類問題

基本犯罪行為未遂時,先看危險從哪裡來

判斷基本犯罪行為未遂時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起點是楊過老師所採的區分理論:分辨個案屬於「行為危險的犯罪」或「結果危險的犯罪」。所謂行為危險的犯罪,是加重結果的危險來自行為人的行為。

行為危險的犯罪:強盜致死

事實
以強盜致死為例,要追問死亡或重傷的加重結果危險,究竟來自強盜的暴力行為,還是取財結果。
說明目的
這個例子用來辨認加重結果的危險是否來自行為本身。
老師結論
加重結果的危險來自暴力行為,不是取財結果。

結果危險的犯罪:傷害致死

事實
以傷害致死為例,不是單純的傷害行為直接造成死亡或重傷。
說明目的
危險來自傷害行為所累積的結果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再蛻變為導致加重結果的危險。
老師結論
這是結果危險的犯罪。

第二類問題

預見可能性:判斷基準放在哪裡

加重結果必須具有預見可能性;本集在這裡接著介紹兩種判斷說法。

兩種判斷基準

客觀預見可能性說

從一般人的角度判斷,加重結果必須是一般人都可以預見的。

主觀預見可能性說

從行為人自己的主觀認識判斷,他對加重結果能不能預見。

本集在這裡介紹兩種說法,沒有表明採擇結論。

第三類問題

因果關係:被害人行為介入時如何處理

加重結果犯的因果關係有廣義說與狹義說兩種見解。

共同案例:依狹義說

事實
行為人痛毆被害人,被害人跑到馬路上遭車撞死。
說明目的
狹義說要求加重結果完全由行為人的行為導致。
老師結論
依狹義說,本例不具有因果關係。

廣義說會檢查被害人的介入行為是否迫於無奈、欠缺自由;如果是,仍可把結果歸於行為人,肯認因果關係。

同一案例:依廣義說

事實
被害人是因為行為人持續毆打,才跑到大馬路上遭車撞死。
說明目的
如果行為人不毆打,被害人就不會跑到大馬路上;被害人的介入是迫於無奈。
老師結論
依廣義說,仍可把死亡結果歸於行為人,肯認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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