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38 集
本頁以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影片整理
先讀這裡
這一集要處理哪些判斷?
楊過老師提醒,加重結果犯考出來的機率蠻高。本集集中處理三類實質問題:基本犯罪行為未遂時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以及加重結果犯的因果關係。
第一類問題
基本犯罪行為未遂時,先看危險從哪裡來
判斷基本犯罪行為未遂時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起點是楊過老師所採的區分理論:分辨個案屬於「行為危險的犯罪」或「結果危險的犯罪」。所謂行為危險的犯罪,是加重結果的危險來自行為人的行為。
行為危險的犯罪:強盜致死
- 事實
- 以強盜致死為例,要追問死亡或重傷的加重結果危險,究竟來自強盜的暴力行為,還是取財結果。
- 說明目的
- 這個例子用來辨認加重結果的危險是否來自行為本身。
- 老師結論
- 加重結果的危險來自暴力行為,不是取財結果。
結果危險的犯罪:傷害致死
- 事實
- 以傷害致死為例,不是單純的傷害行為直接造成死亡或重傷。
- 說明目的
- 危險來自傷害行為所累積的結果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再蛻變為導致加重結果的危險。
- 老師結論
- 這是結果危險的犯罪。
第二類問題
預見可能性:判斷基準放在哪裡
加重結果必須具有預見可能性;本集在這裡接著介紹兩種判斷說法。
兩種判斷基準
客觀預見可能性說
從一般人的角度判斷,加重結果必須是一般人都可以預見的。
主觀預見可能性說
從行為人自己的主觀認識判斷,他對加重結果能不能預見。
本集在這裡介紹兩種說法,沒有表明採擇結論。
第三類問題
因果關係:被害人行為介入時如何處理
加重結果犯的因果關係有廣義說與狹義說兩種見解。
共同案例:依狹義說
- 事實
- 行為人痛毆被害人,被害人跑到馬路上遭車撞死。
- 說明目的
- 狹義說要求加重結果完全由行為人的行為導致。
- 老師結論
- 依狹義說,本例不具有因果關係。
廣義說會檢查被害人的介入行為是否迫於無奈、欠缺自由;如果是,仍可把結果歸於行為人,肯認因果關係。
同一案例:依廣義說
- 事實
- 被害人是因為行為人持續毆打,才跑到大馬路上遭車撞死。
- 說明目的
- 如果行為人不毆打,被害人就不會跑到大馬路上;被害人的介入是迫於無奈。
- 老師結論
- 依廣義說,仍可把死亡結果歸於行為人,肯認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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