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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47 集

誹謗罪的合理查證標準

本頁以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影片整理

楊過老師

先理解爭點

112 憲判字第 8 號:誹謗罪不罰,要怎麼看?

本集處理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重點放在第 3 項:表意人不能證明所指摘、傳述的事為真實時,在什麼情形下仍可能不罰。

先過前提

不是純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原則上讓能證明誹謗內容為真實的表意人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仍在但書範圍。

老師提醒:必須先確認言論不涉及私德,也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才進入本號憲判字的討論。

兩道保險

先看查證;資料事後不真,再看主觀狀態

講師用兩道保險整理本號判斷。第一道放在發言之前;第二道處理資料或內容事後發現不真的情況。

第一道保險

客觀、事前、合理查證

發言前已經過客觀、事前、合理的查證程序,並積極蒐集證據佐證內容真實性。

即使無法證明內容為真,基本上可以不罰。

第二道保險

資料事後不真,仍看主觀狀態

即使事後發現所述內容不真實,也要檢驗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實,或有重大輕率的惡意。

不是明知、也沒有重大輕率惡意時,老師指出仍可不罰。

題目怎麼讀

得分關鍵:把查證與惡意的事實找出來

題目不是只問最後內容是真是假;要從題幹找出行為人在發言前做過什麼,以及他的主觀狀態能否從具體事實判斷。

  • 題幹有沒有交代行為人在事前已做客觀、合理查證?
  • 有沒有事實能證明他並非明知,也沒有重大輕率惡意?

用三步記住本集

  1. 先排除: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
  2. 再查證:看發言前是否已做客觀、事前、合理查證,並積極蒐集佐證資料。
  3. 最後看主觀:資料或內容事後不真時,檢驗是否明知不實或有重大輕率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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