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
言論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先看行為人是否故意且公然發表言論;再檢驗該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沒有越過這一關,不能直接把言論當成公然侮辱罪處理。
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46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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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理解爭點
本集討論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113 憲判字第 3 號為本罪的成立提出二階段標準;作答時,不能只看一句話是否令人不快,而要依序檢驗兩個階段。
二階段標準
兩個階段都要完成。第一階段處理言論本身是否已到可以進入刑法評價的程度;第二階段則處理名譽權和言論自由的權衡。
第一階段
先看行為人是否故意且公然發表言論;再檢驗該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沒有越過這一關,不能直接把言論當成公然侮辱罪處理。
第二階段
接著衡量被害人的名譽權與行為人的言論自由,何者在個案中較應受保障。
權衡後名譽權優先於言論自由,才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罪。
題目怎麼讀
老師提醒,申論題不是只寫出兩個名詞;要把題目給的資訊放入判斷中,說明為什麼言論已經越界,以及為什麼這個個案應由哪一個權利優先受保障。
老師舉例
行為人特別針對弱勢族群發表言論,例如身心障礙者、黑人等。
這類言論可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再經權衡,名譽權也可能較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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