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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46 集

公然侮辱罪的二階段標準

本頁以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影片整理

楊過老師

先理解爭點

113 憲判字第 3 號:公然侮辱罪要怎麼判斷?

本集討論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113 憲判字第 3 號為本罪的成立提出二階段標準;作答時,不能只看一句話是否令人不快,而要依序檢驗兩個階段。

二階段標準

先看是否越界,再決定名譽權是否優先

兩個階段都要完成。第一階段處理言論本身是否已到可以進入刑法評價的程度;第二階段則處理名譽權和言論自由的權衡。

第一階段

言論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先看行為人是否故意且公然發表言論;再檢驗該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沒有越過這一關,不能直接把言論當成公然侮辱罪處理。

第二階段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何者優先?

接著衡量被害人的名譽權與行為人的言論自由,何者在個案中較應受保障。

權衡後名譽權優先於言論自由,才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罪。

題目怎麼讀

從題幹找出可以權衡的事實

老師提醒,申論題不是只寫出兩個名詞;要把題目給的資訊放入判斷中,說明為什麼言論已經越界,以及為什麼這個個案應由哪一個權利優先受保障。

  • 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 題幹中的哪些事實,能用來判斷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孰輕孰重?

老師舉例

特別針對弱勢族群的言論

事實

行為人特別針對弱勢族群發表言論,例如身心障礙者、黑人等。

放入二階段標準

這類言論可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再經權衡,名譽權也可能較為重要。

用兩句話記住本集

  1. 第一階段:看行為人是否故意、公然發表言論,且該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2. 第二階段:權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名譽權在個案中優先受保障,才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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