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穩定看法
強制手段不要說
概括條款不必和前導例示的強暴、脅迫一樣具有強制性。
楊過老師・一天一爭點・第 49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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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影片 · 2 分 11 秒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要不要有強制性?從實務的不要說,讀到學說的必要說、高度與低度強制手段說。
影片附繁體中文字幕。想仔細整理觀念,也可以接著閱讀下方講義。
閱讀本集講義先理解爭點
本集討論強制性交罪。強暴與脅迫的解釋當然也會有問題;不過老師特別把焦點放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當條文沒有把方法逐一列盡時,這個概括條款應如何理解?
先分兩條路
老師將概括條款的解釋先分成兩個大方向。差別在於:除了條文前面列出的強暴、脅迫等方法外,其他方法是否仍須具有強制性。
實務穩定看法
概括條款不必和前導例示的強暴、脅迫一樣具有強制性。
較多數學說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仍須具備強制手段。
實務的出發點
老師指出,實務的穩定看法採強制手段不要說。從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開始,概括條款的解釋不需要和前導例示的強暴、脅迫一樣具有強制性。
必要說怎麼再分
採強制手段必要說後,還要繼續問:所需的強制程度究竟要多高?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強制程度,必須和強暴、脅迫達到相同程度。
強制程度不必與強暴、脅迫同樣高;只要行為人製造被害人無助、難以逃脫的狀態即可。
延伸見解
除了上面的說法外,老師另提到蔡聖偉教授的利用既存的強制狀態說。老師的定位是:若準備研究所考試,可以再進一步研究;本集先掌握前述實務與學說的基本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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