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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一試常考表格整理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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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重點 · 01

二階段申報義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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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申報義務(§25)
董監經股→公司公司→主管機關
持股變動每月5日以前每月15日以前 (必要時公告)
設定質權立即設質後5日內 (應公告)

老師重點 · 02

上市櫃公司庫藏股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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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庫藏股重點
程序董事會特別決議+2日內申報+報告股東會
買回方式1.於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買回 2.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
買回目的(1) 轉讓股份予員工 (2) 配合特別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3)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買回數量1.≦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2.每日買回≦計畫總數量之1/3
買回金額≦保留盈餘+發行股份溢價+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買回後限制目的(1)、(2):5年內轉讓 目的(3):6個月內變更登記
逾期未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其他限制1.不得質押 2.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3.關係人於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老師重點 · 03

非屬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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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徵求
1. 一般代理 原則:不得超過30人委託→違反:不算表決權
委託人數代理股數限制
受3~30人委託不得超過代理人本身持有股數之4倍,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違反:超過部分不算表決權
受2人委託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
受1人委託無限制
2. 股務代理—無董監選舉與議案為限 公發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 →代理股數不受3%限制

老師重點 · 04

董監持股一定比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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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持股一定比率重點
1. 獨立董事持股不計入
2. 選任獨立董事2人以上者,獨立董事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80%
3. 審計委員會不適用監察人持股成數規定
4. 除金控、銀行、保險公司,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1/2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上表董事及監察人規定。
5. 董監事因解任等因素,致全體董監事持股低於上表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補足之
6. 違反:無刑責,僅有罰鍰

老師重點 · 05

公司資訊之繼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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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訊之繼續公開
報表程序公告&申報期限
年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
季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經會計師核閱提報董事會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
月報(無)每月10日以前
其他資訊(§36III)發生之日起2日內

老師重點 · 06

財報不實賠償義務人、主觀要件及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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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賠償義務人、主觀要件及責任範圍
義務主體主觀要件責任範圍
發行人無過失責任全部責任
負責人推定過失責任• 過失:依過失比例負責 • 故意:仍須負全部責任
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推定過失責任
會計師一般過失責任

老師重點 · 07

公發公司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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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公司股東會
召開期限(股東常會)
非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公司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公§170II)不適用公司法 §170II但書 →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延後召開 (證 §36VII)
召集通知寄發/公告期限(公§172I~III)
公司類型非公發公司公發公司
常會開會20日前開會30日前
臨時會開會10日前開會15日前
★開會通知期限計算:始日(開會日)不算入 ★公發公司通知零股(<1000股)股東得以公告方式(證§26-2)

老師重點 · 08

公開收購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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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重點整理
禁止變更條件1.不得調降公開收購價格👉調升OK 2.不得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提高OK 3.不得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延長OK
禁止另行取得同種類有價證券
其他公開收購人之權利義務1.原則上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除非有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大事項發生 2.收購未達預定數量或停止收購者,原則上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避免不當影響市場秩序 3.公開收購後若持有>50%股份,得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排除公§173I「繼續1年以上」 4.為保護公益,公開收購完成後可能須重新申報及公告
簡易公開收購 (不須事前申報)收購股份<5%
公開收購人為持有子公司>50%之母公司

老師重點 · 09

公開說明書不實義務主體與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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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不實義務主體與責任範圍
義務主體責任範圍/性質(連帶責任)
發行人全面性責任/無過失責任
負責人全面性責任/推定過失責任
職員僅限於簽章證實之部分/推定過失責任
承銷商全面性責任/推定過失責任
會計師、律師、工程師 及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 人員限於簽章證實陳述意見之部分/推定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