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定義
一個行為是不是行政處分,決定了救濟途徑要走訴願與撤銷訴訟,還是走其他管道。
定義出自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拆開來有五個要素,實務上最常爭執的是「具體事件」與「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這兩個。
判斷層次
行政機關
作成者要是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
公法上具體事件
具體性把行政處分和法規命令分開。針對特定人的特定事件是處分,抽象的一般規範是命令。
單方性與公權力
雙方合意的是行政契約,不是處分。私經濟行政也不是。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這一項把處分和內部行為、觀念通知分開。沒有改變人民權利義務的告知,通常不是處分。
考試怎麼考
- 常見設計是給一個看起來像內部作業或單純通知的行為,實際上已經對外發生規制效果。
-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一種,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或針對物的公法上性質,判斷方式相同。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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