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定義
故意是主觀構成要件的核心,由知與欲兩個要素組成: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知),並且意欲或容任其發生(欲)。
刑法第十三條把故意分成兩種,區分的關鍵在「欲」的強度,而不在「知」。
判斷層次
直接故意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行為人把結果當作目標或必然的伴隨結果。
間接故意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行為人不追求結果,但接受它發生。
考試怎麼考
- 三階層檢驗中,客觀構成要件成立後才進主觀。順序本身是給分項。
-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預見了,差別在於是否容任。
- 答題時不能只寫「有故意」,要指出是哪一種,並用題目的事實說明為什麼。
常見誤解
9 位名師全收錄
省 60%
概念看懂了,還要能寫出來
題庫每一題都附核心爭點、關鍵要點與老師擬答,寫完由 AI 名師家教批改。
- 鍾禾・行政法
- 楊過・刑法
- 伯樺・刑事訴訟法
- 張璐・財產法
- 李甦・民事訴訟法
- 程穎・身分法
- 星于・公司法/證交法
- 辰澤・保險法
- 紅人・憲法
NT$4,999
/季 NT$12,591
一季讀到考完,另有年方案 NT$16,999、月方案 NT$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