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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定義

故意是主觀構成要件的核心,由知與欲兩個要素組成:認識到構成要件事實(知),並且意欲或容任其發生(欲)。

刑法第十三條把故意分成兩種,區分的關鍵在「欲」的強度,而不在「知」。

判斷層次

直接故意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行為人把結果當作目標或必然的伴隨結果。

間接故意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行為人不追求結果,但接受它發生。

考試怎麼考

  • 三階層檢驗中,客觀構成要件成立後才進主觀。順序本身是給分項。
  •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預見了,差別在於是否容任。
  • 答題時不能只寫「有故意」,要指出是哪一種,並用題目的事實說明為什麼。

申論題的通用寫法(三段論、爭點、涵攝)在這裡。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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