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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

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與作為其原因的債權行為分離,效力上並不當然受其影響。

定義

我國民法採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只讓一方負有移轉的義務,真正讓所有權變動的是另一個行為:動產的交付合意加交付,不動產的移轉合意加登記。

無因性的意思是: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影響,所有權仍然移轉,出賣人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考試怎麼考

  • 把兩個行為分開處理,是很多題目的第一個給分項。
  • 債權行為有瑕疵而物權行為無瑕疵時,救濟途徑走不當得利而非物上請求權。

申論題的通用寫法(三段論、爭點、涵攝)在這裡。

常見誤解

9 位名師全收錄 省 60%

概念看懂了,還要能寫出來

題庫每一題都附核心爭點、關鍵要點與老師擬答,寫完由 AI 名師家教批改。

  • 鍾禾・行政法
  • 楊過・刑法
  • 伯樺・刑事訴訟法
  • 張璐・財產法
  • 李甦・民事訴訟法
  • 程穎・身分法
  • 星于・公司法/證交法
  • 辰澤・保險法
  • 紅人・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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