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
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與作為其原因的債權行為分離,效力上並不當然受其影響。
定義
我國民法採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只讓一方負有移轉的義務,真正讓所有權變動的是另一個行為:動產的交付合意加交付,不動產的移轉合意加登記。
無因性的意思是: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影響,所有權仍然移轉,出賣人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考試怎麼考
- 把兩個行為分開處理,是很多題目的第一個給分項。
- 債權行為有瑕疵而物權行為無瑕疵時,救濟途徑走不當得利而非物上請求權。
常見誤解
9 位名師全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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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看懂了,還要能寫出來
題庫每一題都附核心爭點、關鍵要點與老師擬答,寫完由 AI 名師家教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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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過・刑法
- 伯樺・刑事訴訟法
- 張璐・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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