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最後更新

時效

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不使權利消滅,而是產生抗辯權。

定義

民法上的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債務人取得的是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法院不會主動適用,必須當事人主張。

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十五年,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為五年;部分請求權則為二年。

判斷層次

起算點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

中斷

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發生時,已進行的期間歸零重新起算。

不完成

特定事由存在時,時效於障礙消滅後一定期間內暫不完成。

考試怎麼考

  • 題目在事實裡刻意寫出年月,通常就是要你算時效。
  • 屬於抗辯事由,寫在請求權成立之後,不要放在成立要件裡。

申論題的通用寫法(三段論、爭點、涵攝)在這裡。

常見誤解

9 位名師全收錄 省 60%

概念看懂了,還要能寫出來

題庫每一題都附核心爭點、關鍵要點與老師擬答,寫完由 AI 名師家教批改。

  • 鍾禾・行政法
  • 楊過・刑法
  • 伯樺・刑事訴訟法
  • 張璐・財產法
  • 李甦・民事訴訟法
  • 程穎・身分法
  • 星于・公司法/證交法
  • 辰澤・保險法
  • 紅人・憲法
NT$4,999 /季 NT$12,591

一季讀到考完,另有年方案 NT$16,999、月方案 NT$1,999

查看同捆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