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不使權利消滅,而是產生抗辯權。
定義
民法上的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債務人取得的是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法院不會主動適用,必須當事人主張。
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十五年,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為五年;部分請求權則為二年。
判斷層次
起算點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
中斷
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發生時,已進行的期間歸零重新起算。
不完成
特定事由存在時,時效於障礙消滅後一定期間內暫不完成。
考試怎麼考
- 題目在事實裡刻意寫出年月,通常就是要你算時效。
- 屬於抗辯事由,寫在請求權成立之後,不要放在成立要件裡。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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