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共同實現構成要件者,全部行為的結果都要負責。
定義
共同正犯的效果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只要參與者之間有犯意聯絡且有行為分擔,每個人都要對整體結果負責,不是只對自己動手的那部分。
成立要件有兩個:主觀上的犯意聯絡,客觀上的行為分擔。兩者都必須存在。
判斷層次
犯意聯絡
參與者之間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不以事先謀議為必要,臨時形成也可以。
行為分擔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是否須在現場、是否須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涉及共謀共同正犯的討論。
考試怎麼考
- 先確定各人的角色,再判斷是共同正犯、教唆犯還是幫助犯。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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