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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必須是侵害最小的方式,而且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所追求的利益。

定義

比例原則要處理的問題只有一個:國家為了達成某個正當目的,可以走多遠。它不問目的正不正當,那是前一步的事;它問的是既然目的正當,這個手段配不配。

在我國法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把它明文化為三個層次,憲法審查也採相同的結構。三個層次是遞進的,前一層不過就不必進下一層。

判斷層次

適當性

手段有沒有助於目的達成。門檻很低,只要有幫助就過,不要求最有效。

必要性

在同樣有效的手段裡,有沒有對人民侵害更小的。只要能舉出一個一樣有效但更溫和的替代方案,手段就過不了。

狹義比例性

手段造成的損害,跟所追求的公益之間是否失衡。這一層是價值權衡。

考試怎麼考

  • 給分項通常按層次配置,三層各有各的分。只寫「顯不相當」而不逐層審查,等於只拿到最後一層的一部分。
  • 必要性要具體指出一個更小侵害的替代方案,並說明它同樣能達成目的。

申論題的通用寫法(三段論、爭點、涵攝)在這裡。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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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看懂了,還要能寫出來

題庫每一題都附核心爭點、關鍵要點與老師擬答,寫完由 AI 名師家教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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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過・刑法
  • 伯樺・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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