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必須是侵害最小的方式,而且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所追求的利益。
定義
比例原則要處理的問題只有一個:國家為了達成某個正當目的,可以走多遠。它不問目的正不正當,那是前一步的事;它問的是既然目的正當,這個手段配不配。
在我國法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把它明文化為三個層次,憲法審查也採相同的結構。三個層次是遞進的,前一層不過就不必進下一層。
判斷層次
適當性
手段有沒有助於目的達成。門檻很低,只要有幫助就過,不要求最有效。
必要性
在同樣有效的手段裡,有沒有對人民侵害更小的。只要能舉出一個一樣有效但更溫和的替代方案,手段就過不了。
狹義比例性
手段造成的損害,跟所追求的公益之間是否失衡。這一層是價值權衡。
考試怎麼考
- 給分項通常按層次配置,三層各有各的分。只寫「顯不相當」而不逐層審查,等於只拿到最後一層的一部分。
- 必要性要具體指出一個更小侵害的替代方案,並說明它同樣能達成目的。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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